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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50 证券简称:万朗磁塑 公告编号:2023-061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872元相关日期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2023/6/28 - 2023/6/292023/6/29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29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2.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1)差异化分红方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3.50元(含税),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2023年4月11日,公司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总股本为85,490,000股,以此计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921,500元。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2,078,041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85,490,000股)比例的2.43%。
(2)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差异化分红业务的前一交易日(2023年6月1日)的A股收盘价格为25.88元。
根据前述公司A股回购等情况,保持分配总额29,921,500元(含税)不变的情况下,可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总股本83,411,959股,对应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0.35872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3年6月1日)的收盘价(25.88元/股)并参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仅分派现金红利,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数量发生明显的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结合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25.88-0.35872=25.52128元/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3,411,959×0.35872)÷85,490,000=0.35000元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25.88-0.35000=25.53000元/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结合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5.52128-25.53000÷25.52128≈0.03417%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为1%以下,影响较小。
三、相关日期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2023/6/28 - 2023/6/292023/6/29 四、分配实施办法1.实施办法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的人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本次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法律法规,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872元。
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228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股东,由本公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2285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依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相互连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法律法规,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由公司依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2285元。
(5)对其他机构投资的人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公司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587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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